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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管理制度

2024年07月08日 16:4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业务人员在医院的行为根据《山东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医院实际,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聘用的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的专业人员(横向课题联络人、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除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聘用的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器械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的专业人员(横向课题联络人、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除外)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规范管理接待医药代表工作中,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负领导责任,医院纪委负医院监督责任,相关科室负责人负本科室直接管理责任。

第四条  医药代表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商业推广活动,应先在设备科、药学部等相关职能部门登记建档;开展有关学术及业务推广活动的,应先在科教科登记建档,并报纪检监察室备案。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院开展有关活动。

第五条  医药代表在医院进行登记建档,应当包含如下事项:

(一)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

第六条  接待流程

(一)预约登记。医药代表提前一周在医院网站下载《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填写后分别转发设备科(邮箱:lysysbk@163.com)、科教科(邮箱:lyjwkjk@126.com)、药学部(邮箱:lysjswszxyxb@126.com)等部门进行来院预约登记。

(二)备案审批。设备科、科教科、药学部等部门将预约表提交至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后交纪检监察室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邮件回复医药代表是否接待,明确时间、地点、接待部门及人员。

(三)规范接待。接待部门应当按照“三定”“四有”(“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有监控”)要求进行接待。原则上接待时间为每周三,接待地点为医患部会议室(自行提前预约),接待人员须3人在场,至少包括分管院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副主任)。接待时由接待科室做好记录,医院纪委随抽查流程与记录。

第七条  严禁医药代表未经备案预约在诊疗区域、办公区域进行产品推介和促销活动。被接待医药代表与事先备案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否则取消接待。

第八条  监督巡查工作由纪检监察室、保卫科、门诊部等相关科室共同负责落实。全院各科室工作人员如发现医药代表私下开展相关活动的,应立即阻止并保留证据,同时报告纪检监察室。

第九条  本院工作人员擅自接待医药代表,一经发现,由院纪委约谈涉事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取消当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资格;涉嫌严重违纪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组织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发现医药代表擅自进入医院诊疗区域开展宣传、推广、统方,以及私下接触医务人员开展违反廉洁纪律活动等违规违纪行为,首次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停止采购该医药代表代理的医药产品3个月;再次将其列入医院黑名单,禁止其两年内在医院业务活动,并且医院将终止合作,未付款项延后。

第十条 办法2024年7月8日起执行。其他来院商业活动接洽参照本制度执行。


附件:1.医药代表接待管理流程图

      2.医药代表接待预约登记表

      3.医药代表接待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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