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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活动及论文发表的相关规定

2022年09月14日 11:27

各科室、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活动及论文发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印发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2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我院科研活动及论文发表相关规定:

一、所有科研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科研活动法律、法规、条例规定。

二、科研活动实施前需向医院科研委员会申报开题报告,书面呈报《临沂市精神卫生中心(临沂市第四人员医院)科研申请书》,科教科备案,医院科研委员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所有科研一经立项,需定期向医院科研委员会汇报科研进度,按期完成,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需写出书面原因。

四、所有科研结题后需将原始资料、统计数据报科教科备案。

五、所有科研需完成上述工作后科教科方给予盖章推荐发表,否则科教科不予推荐,未经科教科推荐私自发表的论文,责任自负。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科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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