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精神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帮助精神残疾人得到更加有效的康复治疗,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依据临兰残联〔2024〕15号印发《关于做好兰山区精神残疾人康复救助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院承担兰山区精神残疾患者进行救助。
一、精神残疾患者服药救助项目
1、任务目标为精神残疾患者提供门诊服药补贴。
2、资助条件救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兰山区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且残疾类别为精神或多重(多重类别应包含精神类残疾)的残疾人;
(2)经具有资质的精神科医生确诊,目前确实需要服用药物的精神病患者;
(3)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自愿申请并同意接受救助。
3、救助原则:
精神残疾人服药救助项目为救助对象提供门诊购买精神类基本治疗药品补贴,采取"电子医疗救助卡充值"的方式,按照每人每年700元的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取药消费实际数额在700元限额内予以补贴。
4、救助流程:
救助对象本人或监护人携带精神残疾人残疾人证、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兰山区精神残疾人服药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镇、街道残联对救助对象信息进行初审汇总后报兰山区残联。兰山区残联审批通过后,救助对象本人或监护人可在当年度项目执行周期内到已选择的定点服务机构领取药物。救助对象在1个项目执行周期内,不得更换定点服务机构。
二、精神残疾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
1、任务目标为精神残疾患者提供住院医疗救助。
2、资助条件救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兰山区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且残疾类别为精神或多重(多重类别应包含精神类残疾)的残疾人;
(2)经具有资质的精神科医师确诊,目前确实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
(3)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自愿申请并书面同意接受住院医疗救助。
3、救助原则:
(1)提供基本的、适宜的住院医疗服务,住院费用在医保报销之后,在限定补贴额度内,为救助对象提供一次性的住院医疗救助;
(2)确保住院医疗效果和质量,使受助对象在住院治疗期内能显著改善,有效控制病情。
(3)救助标准为4000元/人/次,住院周期为连续住院满3个月,不足3个月的不予补贴,根据救助对象个人自付住院费用实际数额在4000元限额内予以补贴。
4、救助流程:
救助对象监护人携带精神残疾人残疾人证、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以及定点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兰山区精神残疾人住院救助申请单》,于办理住院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兰山区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兰山区精神残疾人住院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区残联审核通过后出具《兰山区精神残疾人住院救助项目住院通知单》。救助对象持有效的《兰山区精神残疾人住院救助项目住院通知单》,到定点服务机构住院就医。
(依据:临兰残联〔2024〕15号《关于做好兰山区精神残疾人康复救助工作的通知》)
上级主管部门:兰山区残联
解读执行部门:公共卫生科 联系方式:2987799
说明:三级公立医院公共卫生科不承担基本公卫上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