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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精神卫生中心(临沂市第四人民医院) 接待医药代表管理制度

2024-08-2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业务人员在医院的行为根据山东省卫健委下发的《医疗机构接待医药代表管理规定》、《山东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医院实际,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试剂及其他医疗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他代理机构从事医药代表事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院内工作人员,指医院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等全体工作人员。

接待管理

第四条  各部门、科室认真履行职责,共同落实院内接待医药代表工作

(一)设备科、药学部等负责接待管理的职能科室:负责统筹安排医药代表的预约、备案登记和接待管理。

(二)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制度执行情况和相关人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三)保卫科:维持院内医疗秩序,确保院内诊疗活动正常运行。

(四)科教科:负责临床试验项目审核对接及相关工作人员备案登记和接待管理。

(五)其他相关职能科室、临床医技科室:负责管理本科室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加强教育监督。

第五条 医药代表在内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应在设备科、药学部等相关职能部门登记建档,并报科教科统一管理。原则上在院内开展活动的医药代表应每年至少登记1次,中途更换代表需重新登记建档,并注销既往医药代表信息,未经登记建档的医药代表不得在本医疗机构内开展学术、商业推广活动。

第六条 医药代表的登记建档材料应包含以下事项:

(一)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

(四)国家药监局医药代表备案平台下载的《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

第七条 设备科、药学部等管理相关职能科室对接待的医药代表进行身份信息核实。配送药品、设备、耗材,领取及提交合同,提交验收及维修相关材料等工作无需预约,对账、维保、计量以及临床试验项目工作人员无需预约。其他特殊情况根据实际酌情安排。

第八条  接待流程

(一)预约登记。医药代表提前一周在医院网站下载《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填写后分别转发设备科(邮箱:lysysbk@163.com)、科教科(邮箱:lyjwkjk@126.com)、药学部(邮箱:lysjswszxyxb@126.com)等部门进行来院预约登记。

(二)备案审批。设备科、药学部等部门将预约表提交至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后交纪检监察室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邮件回复医药代表是否接待,明确时间、地点、接待部门及人员。

(三)规范接待。接待部门应当按照“三定”“四有”(“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有监控”)要求进行接待。原则上接待时间为每周三,接待地点为医患部会议室(自行提前预约),接待人员须至少包括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副主任)在内的2人在场。接待时由接待科室做好记录,医院纪委随机抽査流程与记录。

第九条 接待内容主要包括:

(一)收集企业代表所提供的资料。

(二)新药、创新药及专科药、新仪器设备、新耗材等信息。

(三)收集反馈产品使用情况、医院需求信息、产品不良反应信息。

(四)提供产品使用指导及其他相关服务。

(五)安排学术讲座,开展学术推广等。

(六)其他合作项目的接洽与沟通等。

第三章 行为管理

第十条 医院所有工作人员应规范与医药代表相关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严禁接受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在业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收取或接受医药代表的回扣、吃请、贵重礼品、安排旅游等。

(二)对医药代表擅自进入诊室、病房等区域推介和促销产品等行为进行拒绝和制止。

(三)严禁向医药代表提供相关产品在医疗机构内使用量等相关信息。

(四)严禁参与医药代表或医药企业组织的医药产品推介等商业宣传活动。严禁直接接受医药代表或医药企业给予的讲课费。

第十一条 医务人员应规范诊疗,合理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恪守医德,廉洁自律,不得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得违规私自采购、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监督巡查工作由纪检监察室、保卫科、门诊部等相关科室共同负责落实。全院各科室工作人员发现医药代表未按本规定有关要求,擅自在院内开展学术、商业推广活动的,应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同时报告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室不定时抽查本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十三 设备科、药学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等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及企业代表的诚信档案,如实记录企业及医药代表在医院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不良行为。

发现医药代表擅自进入医院诊疗区域开展宣传、推广、统方,以及私下接触医务人员开展违反廉洁纪律活动等违规违纪行为,首次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停止采购该医药代表代理的医药产品3个月;再次将其列入医院黑名单,禁止其两年内在医院业务活动,并且医院将终止合作,未付款项延后。情节严重的,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院工作人员擅自接待医药代表,一经发现,由院纪委约谈涉事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取消当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资格;涉嫌严重违纪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组织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办法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来院商业活动接洽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