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精神卫生中心关于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业务人员在医院的行为,深入纠治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根据《临沂市精神卫生中心廉洁从业专项行动(2021-2024年)实施方案》,特制定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耗材、医用器械等生产经营单位聘请的在医院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医用器械等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的工作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和技术人员除外)。其他来院商业活动接洽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医药代表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商业推广活动,应先在设备科、药学部等相关职能部门登记建档,开展有关学术推广活动的,应先在科教科登记建档,并报纪检监察室备案。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院开展有关活动。
第四条医药代表在医院进行登记建档,应当包含如下事项:
(一)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
第五条在规范管理接待医药代表工作中,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负领导责任,医院纪委负监督责任,相关科室主任负本科室直接管理责任。
第六条接待流程
(一)预约登记。医药代表提前一周在医院网站下载《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填写后分别转发设备科(邮箱:lysysbk@163.com)、科教科(邮箱:linyi4yy@163.com)、药学部(邮箱:lysjswszxyxb@126.com)等部门进行来院预约登记。
(二)接待审批。设备科、科教科、药学部等部门将预约表交纪检监察室备案,3个工作日内邮件回复是否接待,明确时间、地点、接待部门及人员。对推介新产品和敏感药品、举办协会学会活动的,相关职能科需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进行回复。
(三)规范接待。接待部门应当按照“三定三有”即“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要求进行接待。接待时间为每周三,接待地点为院内各会议室(自行提前预约),接待人员原则上须3人在场,包括分管院长、相关职能科主任(副主任)一名、临床医技科主任(副主任)一名或者医生一名。接待时由接待科室做好记录,医院纪委随机抽査流程与记录。
第七条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不允许医药代表未经备案预约在诊疗区域、办公区域进行产品推介和促销活动。被接待医药代表与事先备案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否则取消接待。
第八条医院纪委不定期实地、监控巡查。如发现医药代表私下开展相关活动的,应立即阻止并保留证据。
第九条本院医务人员擅自接待医药代表,一经发现,由院纪委约谈涉事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取消当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资格;涉嫌严重违纪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组织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发现医药代表擅自进入医院诊疗区域开展宣传、推广等违规行为,首次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停止采购该医院代表代理的医药产品3个月;再次将其列入医院黑名单,禁止其两年内在医院业务活动,并且医院将终止合作,未付款项延后。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临沂市精神卫生中心(临沂市第四人民医院)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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